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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梁桂香、钟赞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桂香,钟赞志,唐长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财保48号申请人:梁桂香,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申请人:钟赞志,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被申请人:唐长江,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人梁桂香与被申请人钟赞志、唐长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梁桂香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钟赞志、唐长江的银行存款合共人民币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梁桂香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20000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桂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钟赞志、唐长江的银行存款合共人民币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保全财产清单为准)。二、冻结申请人梁桂香的担保金人民币20000元(该款项暂存于本院代收代支帐户内)。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伟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