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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944号申请人: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0XXXX-X。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七甸乡大哨片区。法定代表人:翟喜宾,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65XXXX-X。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坝路船房小区省火电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帆。申请执行人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