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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772号原告:高某,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曹某,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员 姜世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于会单书 记 员 钱 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