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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58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学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5860号之一学锋,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婷,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福,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畲族,住晋江市。晋江市,艺玲,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南安市,原告苏学锋与被告钟金福、吴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艺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学锋撤回对被告吴艺玲的起诉。审判员  洪肇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燕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