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艳辉与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辉,陈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474号原告:王艳辉,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李红星,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民,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辉与被告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革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满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