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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艳辉与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辉,陈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474号原告:王艳辉,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李红星,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民,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辉与被告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革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满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