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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军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52号罪犯张军,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克东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以被告人张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0年4月30日该犯被假释。因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1)桓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张军假释的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12月20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5月26日、2015年11月6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张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军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三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军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审判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