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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亿恒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亿恒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金龙路9号,机构代码61200352-8。法定代表人:黄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基铂、林晓,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亿恒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234号,机构代码73864677-2。法定代表人:俞明洁,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亿恒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庆东审 判 员 黄庆勇审 判 员 谢 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洁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