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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明哲与孙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哲,孙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803号原告:孙明哲,女,汉族,1951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孙海龙,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农安县。孙明哲与孙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孙明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明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明哲负担。审 判 长  孙茂春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