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岑宝林与兰晋东、刘丽佳、张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宝林,刘丽佳,兰晋东,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721号原告岑宝林,男。被告刘丽佳,女。被告兰晋东,男。被告张斌,男。原告岑宝林与被告刘丽佳、兰晋东、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岑宝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共同连带偿还欠款60万元,并以6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斌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岑宝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原告岑宝林已预付)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