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云来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南和县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来,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南和县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916号原告:张云来,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南和县分公司,地址:南和县和阳大街213号。法定代表人:谢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平,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旭,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云来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南和县分公司追偿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张云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云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由张云来负担。审 判 长 韩英雪代理审判员 刘妙茹代理审判员 李立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