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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孙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孙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46号松园大厦二层至三层。法定代表人:鲍东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博,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上诉人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3138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优先管辖。本案系采用送货方式交付货物,而货物送达地点在广州市越秀区东兴南路,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广州市越秀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故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