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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民终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郝贵清、湖北正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贵清,湖北正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1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贵清,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军,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正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武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先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郝贵清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正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英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7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本案中出现了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表现在:1.对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这一基本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不清。按照郝贵清与湖北正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湖北正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郝贵清互负合同义务,且应当同时履行。在湖北正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创业补贴金的情形下,郝贵清是否有权拒绝按照湖北正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应予审查。2.对是否存在免除两年租金及物业费的这一基本事实,一审判决未予查清。综上,本案发回重审主要系因二审出现了新的证据,一审判决并无明显重大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7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郝贵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9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焦静平审判员  陈守军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琦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