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明铁、李震昌、管姣秀、赵秋华、王冬春与祁阳县白水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铁,李震昌,管姣秀,赵秋华,王冬春,白水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1民初172号原告:王明铁,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原告:李震昌,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原告:管姣秀,女,193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明华,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南省屯昌县,系原告管姣秀的儿子。原告:赵秋华,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原告:王冬春,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被告:白水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江森,镇长。委托代理人郭铁生,男,195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祁阳县。委托代理人陈陆升,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祁阳县。原告王明铁、李震昌、管姣秀、赵秋华、王冬春诉被告祁阳县白水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昌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欧秧生、何松竹参与合议,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唐华担任记录,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明铁、李震昌、管姣秀、赵秋华、王冬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承担为上述五户承建房屋地基加固和修缮费用479530.62元;2、被告支付五原告房屋地基加固期间需租房居住费30000元;3、被告为五原告房屋顶层安装雨棚费用6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五原告属于被告当时内设机构白水镇工业小区的拆迁安置户,被告为五原告建房自行打好地基基础交与五原告建房。1998年原告王明铁和李震昌在该宅基地自建房屋共三层,1999年原告管姣秀、赵秋华、王冬春自建房屋共三层,由于被告已打好的地基基础不牢,质量不达标,导致五原告的房屋出现17处病害,主要体现承重墙体渗水,室内地面开裂,相邻墙体分离错缝、预制板连接处出现裂缝、纵横墙体界处开裂、墙面粉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正判决。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湖南大学《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报告》,拟证明原告方房屋基础下沉是导致房屋开裂的主要原因;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拟证明原告方房屋改造维修所需资金。三被告辩称:1、原告方要求被告承担房屋、地基加固和修缮费、租房费及打雨棚费,缺乏法律依据;2、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其房屋顶层安装雨棚费60000元,与本案无关;3、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房屋地基加固期间需租房、居住费30000元,该费用现未实际发生,且不需要如此高额费用,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原告的第1、2份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根据证据规则对全案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的第1、2份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祁阳县白水镇人民政府兴办工业园,原告王明铁、李震昌、管姣秀、赵秋华、王冬春属于被告当时内设机构白水镇工业小区的拆迁安置户,原、被告协商一致,由被告为五原告建房打好地基基础,然后交与五原告建房。1998年原告王明铁和李震昌在该宅基地自建房屋共三层,1999年原告管姣秀、赵秋华、王冬春自建房屋共三层。由于地基基础不牢,五原告的房屋出现承重墙渗水,室内地面开裂、相邻墙体分离错缝,预制板连接处出现裂缝,经湖南大学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地基基础发生了不均匀沉降,是导致五原告的房屋产生开裂和倾斜的主要原因,砌筑砂桨强度较低,部分砂桨已粉化,不能有效抵抗裂缝的产生和发展是部分墙体表面产生裂缝的原因,砌筑村料自身的干缩,气温变化等因素对裂缝的产生和发展有一定的影响,五栋房屋结构安全等级较低,房屋墙体裂缝引以及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已影响到房屋结构正常使用与安全性能要求,应立即进行加固和修缮处理。经湖南求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评估,五原告房屋维修改造工程造价为479530.62元。本院认为:被告兴办工业园,原告王明铁、李震昌、管姣秀、赵秋华、王冬春属于原告的拆迁安置户,原、被告协商一致,由被告为五原告建房打好地基基础,然后交与五原告建房,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合同,被告为安置五原告所打的地基发生了不均匀沉降,是导致五原告的房屋产生开裂和倾斜的主要原因,被告应对五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五原告房屋砌筑砂桨强度较低,部分砂桨已粉化,不能有效抵抗裂缝的产生和发展是部分墙体表面产生裂缝的原因,砌筑村料自身的干缩,气温变化等因素对裂缝的产生和发展有一定的影响,五原告自己应承担次要责任。五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承建房屋地基加固和修缮费479530.62元,本院认为应由被告承担75%的责任,五原告自己承担25%的责任;五原告现在房屋结构安全等级较低,房屋墙体裂缝引以及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已影响到房屋结构正常使用与安全性能要求,应立即进行加固和修缮处理。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地基加固期间租房费用30000元及安装雨棚费用60000元,由于原告方没有提供当地租房标准和价格,且被告认为费用过高,本院结合原、被告责任大小,酌情考虑租房费20000元;至于安装雨棚费用,由于《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报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中并未列入,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祁阳县白水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王明铁、李震昌、管姣秀、赵秋华、王冬春承建房屋地基加固和修缮费479530.62元的75%,计人民币359647.5元;二、被告祁阳县白水镇人民政府支付原告王明铁、李震昌、管姣秀、赵秋华、王冬春房屋地基加固期间租房费用20000元。三、驳回原告王明铁、李震昌、管姣秀、赵秋华、王冬春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合计379647.5元,限被告祁阳县白水镇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明铁、李震昌、管姣秀、赵秋华、王冬春;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0元,被告承担7125元,五原告2375元。审 判 长 周昌文审 判 员 何松竹审 判 员 欧秧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 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