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利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985号罪犯陈利,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胶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12)潍刑二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3)鲁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判决,维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刑二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陈利的定罪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量刑。即原审被告人陈利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陈利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刑二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陈利犯盗窃罪的量刑,即判处原审被告人陈利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原审被告人陈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3月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陈利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利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陈利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利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