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威与徐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威,徐新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8656号原告:黄威,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徐新华,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黄威为与被告徐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徐新华立即支付货款1247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新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有买卖钢筋的业务往来。2014年11月1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徐新华向原告黄威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黄威钢筋总款壹万柒仟肆佰柒拾柒元。(17477.00元)已付伍仟元正,未付12477.00元,回单收据已收。嗣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因催讨无着,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新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威货款1247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被告徐新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丹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