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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郭宜鑫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宜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49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宜鑫,男,汉族,1995年6月30日出生,大学本科在读,北京建筑大学经济与管理工程学院学生,住北京市大兴区,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羁押。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西检未检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宜鑫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8日3时许,被告人郭宜鑫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至本市西城区德胜门桥时,被交通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郭宜鑫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郭宜鑫于当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宜鑫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郭宜鑫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郭宜鑫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宜鑫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郭宜鑫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宜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谢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珺-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