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付肖丹与郑州克尔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肖丹,郑州克尔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070号原告:付肖丹,女,1986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秩成、郭龙华,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克尔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136号楼6层01号。法定代表人:徐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付肖丹诉被告郑州克尔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付肖丹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肖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肖丹负担,剩余25元退回原告付肖丹。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