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4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绍兴飞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飞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4617号原告:绍兴飞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新区三江路以北、规划支路以南。诉讼代表人:马洪明,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惠南、黄锦萍,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555号A座22层。法定代表人:冯兵。原告绍兴飞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飞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飞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梦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