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申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阮晓东与夏福成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阮晓东,夏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申1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阮晓东,男,1969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达康,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芹芹,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福成,男,1967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华,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益珍,女,1967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系夏福成之妻。再审申请人阮晓东因与被申请人夏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6民终4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阮晓东申请再审称,1、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夏福成对其提交的借条存疑,应当由夏福成提出鉴定申请,在其不得已申请鉴定,且鉴定结论排除案涉借条存在伪造添加的情形下,一审竟然不认定案涉借条的真实性,属程序严重不当,侵害了其程序利益;2、本案系民间借贷,应尊重借贷关系主体的意思自治,法院不应强行介入民事主体的私域;3、一、二审判决由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责任。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所作出的推论不能成立。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夏福成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阮晓东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规定,为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因此,是否向法院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本案中,阮晓东在一审时向法院申请鉴定案涉借条,并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由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因此,阮晓东申请鉴定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的规定,本案中,虽然案涉借条经鉴定不存在添加形成的可能性,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借条的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法院应当依法判断。因此,一、二审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判断案涉证据,并作出判决并无不当。阮晓东在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案外人米某于2014年1月29日向其尾号为9978的工商银行账户汇款45万元的凭证,经夏福成质证认为,该凭证不能证明阮晓东有45万元的现金,只能证明阮晓东与米某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关系。该凭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也不属于新证据。故阮晓东关于在鉴定结论排除案涉借条存在伪造添加的情形下,一审不认定案涉借条,属程序严重不当,以及本案系民间借贷,法院应尊重借贷关系主体意思自治,不应强行介入民事主体私域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阮晓东作为民事诉讼起诉人,其理应知道诉讼风险。其在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查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其上诉。故一、二审判决由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其以一、二审判决由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责任为由申请再审,该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阮晓东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阮晓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陈 舜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思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