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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执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衡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曹冬龙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曹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保243号申请人衡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988号。法定代表人周志波,男,局长。被申请人曹冬龙,1967年6月23日生,汉族,衡东县政通网吧经营者。申请人衡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对被申请人曹冬龙经营的衡东县政通网吧作出的东城执决字(2016)05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045元以及所处罚款1000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有逃避处罚的行为,为确保本案顺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曹冬龙的银行存款404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旷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笑傲校对责任人:旷建军打印责任人:贺笑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