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曲阜市农村商业银行、张玉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阜市农村商业银行,张玉国,孔祥爱,张玉辉,孔庆秀,王润法,张清云,张玉泉,李叶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农村商业银行被执行人:张玉国,男,住曲阜市。被执行人孔祥爱,女,住曲阜市。被执行人张玉辉,男,住曲阜市。被执行人孔庆秀,女,住曲阜市。被执行人王润法,男,住曲阜市。被执行人张清云,女,住曲阜市。被执行人张玉泉,男,住曲阜市。被执行人李叶洗,女,住曲阜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 涛人民陪审员 丁 华人民陪审员 孔国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增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