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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勇、厦门富顺巨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勇,厦门富顺巨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罗勇,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执行人:厦门富顺巨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191号301室。法定代表人:黄艺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勇与被执行人厦门富顺巨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罗勇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211执12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俊龙审 判 员 黄庆勇审 判 员 王志鹏法官助理 冯文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俞 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