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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段忠凯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56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忠凯,男,汉族,1973年4月13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醉酒后交通肇事逃逸于2017年6月24日被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7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忠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玉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忠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段忠凯驾驶×××号三菱牌小型轿车,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国街与正义街口由南向北倒车时,与后方王某某驾驶的×××号捷达牌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段忠凯驾车逃逸。经检验,段忠凯血液酒精含量为279.37mg/100ml。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23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段忠凯抓获。案发后,段忠凯已赔偿王某某车辆损失,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忠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当事人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中心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段忠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忠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段忠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忠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毕云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