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苏军与王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军,王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1229号原告:苏军,男,1994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星,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明,男,1986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苏军与被告王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包明玉人民陪审员 余小和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娟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