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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许丹安与孙红旭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丹安,孙红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0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许丹安,男,生于1967年11月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孙红旭,男,生于1987年2月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许丹安与孙红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封被执行人孙红旭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一套,现被执行人孙红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执行,且人在外地无法联系,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得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0执124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千文审判员  谭新权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