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肖雄财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雄财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雄财,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化州市。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雄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海容、被告人肖雄财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因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审结,已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人肖雄财为了防身,通过中间人“亚彪”(身份不明,另案处理)联系,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仿六四枪支,后将该枪支藏匿在其位于化州市河西街道办长提路26号自家住宅二楼房间。2016年12月6日肖雄财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化州市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12月8日根据肖雄财交代,在其住宅房间的一个柜子查获该枪支,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仿六四式手枪,枪支机件完整,可正常击发。上述事实,被告人肖雄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鉴定文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扣物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肖雄财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雄财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雄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肖雄财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藏有枪支,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被扣押在案的仿六四式手枪一支,予以没收,由化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肖雄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雄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年2017年9月29日止。)二、对被扣押在案的仿六四式手枪一支,予以没收,由化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洪博人民陪审员 杨均瑞人民陪审员 房海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凌玉祥速 录 员 张棹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