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127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小妹与谭家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妹,谭家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127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黄小妹,女,身份证号34260119720219524X。被执行人谭家举,男,身份证号52242819551106461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巢湖市人民法院(2016)皖0181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21日向被执行人谭家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谭家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谭家举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893000117098082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4161.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昌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