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23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国友与田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友,田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770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友,男,1975年10月0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田兴伟,男,1969年06月0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6)黔0123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王国友申请执行田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田兴伟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75.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国友与被执行人田兴伟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王国友向本院口头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国友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23执7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金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家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