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辖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平柱、李世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平柱,李世平,成武县孙寺镇小集窑厂,侯福礼,侯世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辖终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平柱,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世平,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武县孙寺镇小集窑厂,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孙寺镇小集村委会。负责人:侯福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福礼,男,194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世忠,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上诉人刘平柱因与被上诉人李世平、成武县孙寺镇小集窑厂、侯福礼、侯世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3民初2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平柱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受理法院应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其作为被告,住址为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洒渔乡新海村民委员会横箐村25号,本案应当移送至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世平、成武县孙寺镇小集窑厂、侯福礼、侯世忠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和其他几个被告住所地均在山东省成武县,原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作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李世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永汉审判员 尚 杰审判员 李认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