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佐润杰与李欣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佐润杰,李新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81民初452号原告:佐润杰,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被告:李新红,女,1980年1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原告佐润杰与被告李新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佐润杰、被告李新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佐润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新红返还收取的医疗费押金9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9日,李新红说能用火疗治好佐润杰的帕金森病,但必须收取9000元医疗押金,佐润杰治病心切,轻信了李新红的谎言,就预交9000元医疗押金。李新红收取佐润杰押金后给佐润杰用火疗治疗十几天,反而使佐润杰的病情加重,之后,李新红停止治疗。佐润杰在临江市卫生局对李新红火疗行医检查时才知道李新红非法行医。佐润杰向李新红索要押金,李新红不给。李新红辩称,佐润杰诉称事实与李新红无关,李新红没有收取佐润杰9000元,李新红不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佐润杰起诉主体错误。李新红与佐润杰之间无侵权和合同关系,也不存在违约,佐润杰起诉理由不成立,李新红不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佐润杰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佐润杰要求李新红返还收取的医疗费押金9000元,李新红不认可收到过9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在佐润杰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新红收取9000元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李新红是否非法行医及非法买卖药品,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审理,佐润杰可向有关部门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佐润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佐润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淑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颜钰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