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戚中周、戚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戚中周,戚花,戚树贞,戚得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508号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纪成,系该行董事长。住所地:商水县阳城大道****号。委托代理人:刘海军,男,生于1962年12月5日,住商水县,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家堂,男,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198810978255,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戚中周,男,生于1976年5月18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戚花,女,生于1974年10月20日,汉族,商水县。被告:戚树贞,男,生于1980年4月5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戚得洋,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8日,住商水县。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戚中周、戚花、戚树贞、戚得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艳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