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恢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申请执行曹莉莉、田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恢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志刚。委托代理人:苏靓英。被执行人:曹莉莉。被执行人:田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曹莉莉、田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泾民二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给付贷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在债权范围内就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7865元、执行费686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莉莉、田波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曹莉莉名下的位于泾县泾川镇中山南路八达万隆苑***幢**单元***室(备注:该查封房产的抵押权人为申请执行人)。在评估该查封抵押物房产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风险,撤回评估申请及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泾民二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