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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武汉璟泓万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赵全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璟泓万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赵全友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璟泓万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858号生物医药产业园加速器二期A8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70517013U。法定代表人:王健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全友,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武汉璟泓万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全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3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武汉璟泓万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为产品责任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根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人主张本案应当按《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系淘宝平台与其用��之间的协议,本案系淘宝用户之间的纠纷,故该协议并不适用于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被上诉人于一审提交的“天猫”订单配送截图、中通快递邮单及其物流信息,可认定涉案收货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审 判 长  耿翔代理审判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