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汝德、邱海涛、王广勤、孙林、褚衍东、何新泽、崔奇全、丁晓冬、王永强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勤,孙林,何汝德,邱海涛,褚衍东,何新泽,崔奇全,丁晓冬,王永强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刑初4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广勤,男,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海林市林业局局长,住黑龙江省海林市。2016年5月5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3日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林,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海林市林业局副局长,住黑龙江省海林市。2016年5月5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3日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汝德,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海林市林业局柴河林场场长,住黑龙江省海林市。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3日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邱海涛,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海林市林业局柴河林场副场长,住黑龙江省海林市。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8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3日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褚衍东,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海林市林业局生产股股长,住黑龙江省海林市。2016年5月5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海林市公安局执行,2017年2月3日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新泽,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海林市林业局柴河林场技术员,住黑龙江省海林市。2016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海林市公安局执行,2017年2月3日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崔奇全,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黑龙江省林口县。2016年5月7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海林市公安局执行,2017年2月3日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丁晓冬,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海林市公安局执行,2017年2月3日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永强,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2016年5月7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海林市公安局执行,2017年2月3日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海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检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广勤、孙林、何汝德、邱海涛、褚衍东、何新泽、崔奇全、丁晓冬、王永强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士伟出庭支持公诉,单雅男协助工作,被告人王广勤、孙林、何汝德、褚衍东、邱海涛、何新泽、崔奇全、丁晓冬、王永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份,被告人崔奇全、王永强、丁晓冬向海林市林业局申请造林清林,被告人海林市林业局柴河林场场长何汝德、副场长邱海涛、技术员何新泽将重点生态林造林清理设计书中的有林地改为疏林地,被告人原海林市林业局局长王广勤、副局长孙林、生产科长褚衍东明知该申请不符合规定,仍审批通过了不符合造林清林标准的设计书,致使被告人崔奇全、王永强、丁晓冬超标准采伐立木蓄积达2083.8307立方米,给国家森林资源造成了375090.00元的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广勤、孙林、何汝德、邱海涛、褚衍东、何新泽、崔奇全、丁晓冬、王永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广勤、孙林、褚衍东、何新泽、崔奇全、王永强、丁晓冬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其九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广勤、孙林、何汝德、邱海涛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褚衍东、何新泽、崔奇全、丁晓冬、王永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鉴于九名被告人均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其九被告人定罪免处。被告人王广勤、孙林、何汝德、邱海涛、褚衍东、何新泽、崔奇全、丁晓冬、王永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罪的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间,被告人崔奇全、丁晓冬、王永强分别向海林市林业局申请在柴河林场造林清林。涉案林地界定类型为重点公益林(二级),用地类型为有林地,根据《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造林技术规程》不符合造林清理条件。被告人原海林市林业局柴河林场场长何汝德、副厂长邱海涛、技术员何新泽故意将《重点公益林造林清理设计书》中的“有林地”改为“疏林地”;被告人原海林市林业局局长王广勤、副局长孙林、生产科科长褚衍东明知该涉案林地不符合造林清理规定,仍审批通过了该《重点公益林造林清理设计书》,致使被告人崔奇全、丁晓冬、王永强超标准采伐立木蓄积合计2083.8307立方米,经评估价格为375090.00元。其中崔奇全采伐立木蓄积为877.2162立方米,评估价格157898.91元;丁晓冬采伐立木蓄积为725.52423立方米,评估价格130594.36元;王永强采伐立木蓄积为481.0903立方米,评估价格86596.25元。案发后,被告人崔奇全、丁晓冬、王永强的违法所得已被全部追缴。经侦查,被告人王广勤、孙林、褚衍东于2016年5月5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崔奇全、王永强于2016年5月7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泽新、丁晓冬分别于2016年5月8日、6月16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邱海涛、何汝德于2016年4月16日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押至海林市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广勤、孙林、何汝德、邱海涛、褚衍东、何新泽、崔奇全、丁晓冬、王永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孟某1、李某某、孟某2、于某某、许某某、赵某1、赵某2、赵某3、董某等人的证言、任职证明、干部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岗位职责、转让林地及林木协议、收据、柴河林场股份制造林协议书、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书、重点生态林造林地清理设计书、价格鉴定书、非法采伐林木现场技术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林业厅2016年原木价格表、情况说明、照片、海林市林业局规章制度、被告人王广勤、孙林、褚衍东、何汝德、邱海涛、何泽新、崔奇全、王永强、丁晓冬的供述和辩解、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何汝德、邱海涛、何泽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被告人崔奇全、王永强、丁晓冬的造林清林申请不符合《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造林技术规程》,仍故意制作与涉案林地现状不符的《造林清理设计书》;被告人王广勤、孙林、褚衍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柴河林场上报的《造林清理设计书》不符合规定,仍予以审批;加之对清林现场没有进行有效监督,致使被告人崔奇全、丁晓冬、王永强超标准采伐立木蓄积合计2083.8307立方米,经评估价格为375090.00元,上述九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广勤、孙林、何汝德、邱海涛、褚衍东、何新泽、崔奇全、丁晓冬、王永强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广勤、孙林、何汝德、邱海涛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褚衍东、何新泽、王永强、崔奇全、丁晓冬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广勤、孙林、褚衍东、何新泽、王永强、崔奇全、丁晓冬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本案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涉案林地的森林资源通过及时整治已得到有效恢复,同时,被告人何汝德、邱海涛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并有海林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认为“对何汝德、邱海涛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何汝德、邱海涛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广勤、孙林、褚衍东、何泽新、崔奇全、丁晓冬、王永强均系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了打击犯罪,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汝德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邱海涛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广勤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孙林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五、被告人褚衍东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六、被告人何泽新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七、被告人崔奇全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八、被告人丁晓冬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九、被告人王永强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十、被告人崔奇全的违法所得157898.3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一、被告人丁晓冬的违法所得130594.3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二、被告人王永强的违法所得86596.2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丁耀军代理审判员 林 虹人民陪审员 吴万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