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51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5103刘锦宏与杨春燕、黄春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锦宏,杨春燕,黄春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5103号之二原告:刘锦宏,男,198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平,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春燕,女,1987年3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黄春慧,男,1985年2月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刘锦宏与被告杨春燕、黄春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刘锦宏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锦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65元,合计10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锦宏负担。审判员 王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暗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