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尹祥与黄石市七星华誉工程有限公司、昌正金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祥,黄石市七星华誉工程有限公司,昌正金,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603号原告:尹祥,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代理人:杨介先,湖北省黄石市三尊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石市七星华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261号。法定代表人:胡伟。被告:昌正金,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告: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法定代表人:俞亚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建平,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程钰涵,女,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祥诉被告黄石市七星华誉工程有限公司、昌正金、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祥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尹祥负担。审判员 吴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