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太平申请执行陈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太平,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杨太平。委托代理人杨涛。被执行人陈伟。本院在执行杨太平与陈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24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天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