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第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付营与南阳市卧龙区超威电池销售处、张德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营,南阳市卧龙区超威电池销售处,张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第3287号。原告张付营,女,汉族,住南阳市。被告南阳市卧龙区超威电池销售处。负责人张德洋。住所地南阳市新华西路窑场。被告张德洋,男,成年人,住南阳市。原告张付营诉被告南阳市卧龙区超威电池销售处、张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准确,经查证后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付营的起诉。诉讼费2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昂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