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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第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付营与南阳市卧龙区超威电池销售处、张德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营,南阳市卧龙区超威电池销售处,张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第3287号。原告张付营,女,汉族,住南阳市。被告南阳市卧龙区超威电池销售处。负责人张德洋。住所地南阳市新华西路窑场。被告张德洋,男,成年人,住南阳市。原告张付营诉被告南阳市卧龙区超威电池销售处、张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准确,经查证后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付营的起诉。诉讼费2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昂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