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特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某1与任某2、任某3因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某1,任某2,任某3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366号申请人:任某1,女,195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任某2,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任某3,女,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任某1与任某2、任某3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7月19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继承人任某某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人民币,归任某1继承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任某1与任某2、任某3于2017年7月19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玥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