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桂清与梁春明、李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清,梁春明,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陈桂清,女,汉族,1963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梁春明,男,汉族,1983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李林,女,汉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桂清与被执行人梁春明、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梁春明、李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李林有工资可供执行,执行员依法冻结了李林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卡,冻结期限为一年,待期限满了为申请人提取支付案款。本案暂无其他执行条件,且至执行之日已超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山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