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保令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者、王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者,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保令3号申请人:张者,女,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王敏,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德州市元济纺织有限公司职工,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张者与被申请人王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者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2年8月2日结婚,2010年5月23日生一女孩取名王嘉悦。婚后被申请人经常酗酒,多次殴打申请人,还从精神上刺激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身心造成伤害,申请人多次因及时拨打110报案申请援助,才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多次在医院治疗,至今还未痊愈,被申请人伤害申请人后却不管不顾。为维护申请人的健康权,防止申请人再次受到被申请人的伤害,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裁定被申请人迁出德城区嘉诚景园2号楼2单元202号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德州市公安局于官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十三局医院的门诊诊疗记录,可证实王敏于2017年5月2日曾因争执将张者小臂抓青,于2017年7月14日因吵架摔酒瓶致使张者脚趾被玻璃瓶碎渣溅伤。张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能,申请人张者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但尚不足以达到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的必要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王敏对申请人张者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王敏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张者及其相关近亲属。三、驳回申请人张者的其他申请。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王敏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韩秀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晓艳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