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38号申请执行人:郝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何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郝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郝某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7)陕1023民初1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何某于2017年5月13日之前偿还原告郝某借款2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被执行人何某未按期偿还借款24000元。据此,申请执行人郝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何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郝某与被执行人何某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郝某执行款24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郝某4000元,下欠执行款20000元被执行人何某于2017年8月31日前还清,双方自行给付,本案执行清结。执行费260元由被执行人何某承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1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何某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郝某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恢复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盛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