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特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内蒙古九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XX、刘爱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九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刘爱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特53号申请人:内蒙古九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敏,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X,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刘爱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申请人内蒙古九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XXX、刘爱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呼仲裁字(2016)第17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中,申请人内蒙古九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九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九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九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胡雪莹审判员李艳审判员何玉山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