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柳亚娟与向小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亚娟,向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柳亚娟。被执行人:向小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亚娟与被执行人向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7执恢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鄢学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