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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郑振光、苏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振光,苏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393号申请执行人郑振光被执行人苏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玉民一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苏顺华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顺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苏顺华在玉山县冰溪镇日景现代城12号楼1单元302、402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33××4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苏顺华在玉山县冰溪镇日景现代城12号楼1单元302、402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33××43)。(限价值20万元内)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小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占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