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新华与孔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华,孔小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358号原告李新华,男,1975年4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孔小根,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现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根诉被告孔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李新华承担。审 判 长 袁 勇人民陪审员 邹艳萍人民陪审员 黄春花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