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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新华与孔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华,孔小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358号原告李新华,男,1975年4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孔小根,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现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根诉被告孔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李新华承担。审 判 长  袁 勇人民陪审员  邹艳萍人民陪审员  黄春花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