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李华与郭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郭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856号原告:李华,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被告:郭帅,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与被告郭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诉至本院,2017年7月21日开庭审理,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华负担。审判员 张春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纪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