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财保2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恒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恒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财保21号之四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欣,女,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洪艳,女,197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宗霜,女,1963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予曦,女,1988年3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恒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月澜湾。法定代表人:张桂勇,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欣、陈洪艳、马宗霜、张予曦与被申请人恒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欣、陈洪艳、马宗霜、张予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陈欣、陈洪艳、马宗霜、张予曦的担保人张杰所有的房产证号为15××13号房产一套。陈欣、陈洪艳、马宗霜、张予曦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临仲裁字第44、45、46、47号裁决书,并主张被申请人恒辰公司已分别向其本人赔偿经济损失各27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9月10日,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临仲裁字第44、45、46、47号裁决书,裁决:恒辰公司各赔偿陈欣、陈洪艳、马宗霜、张予曦经济损失27万元。现陈欣、陈洪艳、马宗霜、张予曦主张被申请人恒辰公司已分别向其本人赔偿经济损失各27万元,申请解除对其担保人张杰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欣、陈洪艳、马宗霜、张予曦的担保人张杰所有的房产证号为15××13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俊玲审判员 陈少玉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