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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终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山东华臻重工有限公司、山东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华臻重工有限公司,山东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崇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29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臻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潮水镇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潘爱福,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萍,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忠田,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李家村。法定代表人:高景松,任经理。原审被告:张崇敬,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上诉人山东华臻重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张崇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4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向上诉人山东华臻重工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上诉人于2017年7月4日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华臻重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燕华审判员  栾建伟审判员  于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