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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6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天义与上海尚食实业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义,上海尚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6623号原告:刘天义,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被告:上海尚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朱翠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丞。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礼生。原告刘天义诉被告上海尚食实业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婉莉审 判 员  沈莞茜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禕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